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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杠杆 防风险 安徽怎么破?
    信息来源:安徽经济网 记者 牛海         编辑: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6-07-07 文字大小:【】【】【】    
  

  近日,安徽省政府出台《关于去杠杆防风险促进经济社会稳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实施意见提出,到2020年末,力争全省直接融资占全部融资比重、全省证券化率分别达到30%、60%左右,企业资产负债率控制在合理水平,其中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控制在60%左右。政府负债率和债务率控制在警戒线以内,全省金融业增加值达到2500亿元、占GDP比重7%左右。

 企业杠杆率“降下来”

 鼓励企业进入多层次资本市场。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到沪深港交易所上市发展,支持暂未达到公开发行上市标准的各类中小微企业在“新三板”、省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各类企业在资本市场股权融资,继续执行有关上市(挂牌)奖励政策。

 2016年新增10家左右企业首发上市,确保新增“新三板”挂牌企业150家、争取200家,确保60家企业进入上市审核、新增60家企业辅导备案;全省直接融资预期目标3400亿元,股权融资预期目标350亿元。

 大力推进资产证券化。推进信贷资产证券化,支持银行通过盘活信贷存量,加大对企业信贷支持力度。争取符合条件的地方金融机构开展不良资产证券化试点。

 支持企业发行债券。鼓励企业开展标准化债权产品融资,降低融资成本。指导符合条件的企业扩大永续债发行规模,优化债务结构,降低负债水平。探索运用绿色债券、高收益债券等创新金融工具,运用多种方式引入保险资金,拓展融资渠道。鼓励各类政策性担保机构为中小微企业、中小法人金融机构发行债券提供担保增信,鼓励各级政府对政府平台公司采取注入资本金、有效资产等措施,提升发行债券信用等级,降低融资利率。

 积极落实差别化信贷政策。积极对接国家合意贷款管理模式调整,促进金融机构扩大有效信贷投入。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调整信贷存量,优化信贷增量,对钢铁、有色、建材、煤炭等行业中产品有竞争力、有市场、有效益的优质企业继续给予信贷支持,帮助有前景的企业渡过难关,对“僵尸企业”和落后产能项目,坚决压缩退出相关贷款,将更多的信贷资源配置到战略性新兴产业、传统产业改造升级等领域,以及中小微企业、“三农”等薄弱环节。

 政府债务杠杆率“控起来”

 严格控制举债规模。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根据债务风险、财力状况等因素确定政府债务限额,市、县政府只能在批准的限额内举借政府债务,债务余额不得超过批准的债务限额。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一并纳入政府债务限额管理。

 严格控制举债成本。完善政府债券市场化发行机制,降低政府融资成本。严格限定或有债务融资利率,融资利率一律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

 创新政府融资机制。建立规范的政府债务举借融资机制,政府举债须采取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方式,市、县政府举债由省政府代为发行,其中2016年发行新增政府债券470亿元左右。

 各级政府要合理举借外债,有效防范汇率风险。在公共服务领域积极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研究出台省级PPP模式奖补资金管理办法,采取后补助方式引导各地运用PPP模式。年度PPP项目需要从预算安排的,财政支出责任总额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比例不得超过10%。

 加快政府存量债务置换。用3年左右时间实现政府存量债务置换全覆盖,其中2016年力争置换政府存量债务1000亿元以上,将短期债务置换成长期债务、高息债务置换成低息债务。优先保障当年到期债务全部置换,在与债权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鼓励提前置换以后年度到期债务。在不突破债务限额前提下,逐步将政府或有债务按规定转化为政府债务,一并予以置换。加快置换存量债务中用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政府债务,降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举债融资成本,延长偿债期限,缓解偿债压力。

 化解地方金融风险

 做大做强地方金融机构。支持农村商业银行增资扩股,提高资本充足率。加快省内1家银行和1家证券公司A股上市步伐,力争农村商业银行上市(挂牌)取得突破。对地方金融机构上市(挂牌),按照规定给予奖励,鼓励通过增加自有资本降低杠杆。

 同时,引导杠杆偏高的金融机构适当减少风险资产或降低资产业务风险级别,加强自我约束,确保杠杆率保持达标。加快组建地方法人寿险公司。建立健全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资本金持续补充和风险补偿机制,不断增强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增信分险能力。鼓励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金融(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机构增资扩股,提高资本实力和抗风险能力。

 有序处置不良资产。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公司等采用市场化手段,多渠道、批量化处置不良资产,鼓励开展不良信贷资产证券化。进一步发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在参与企业破产重组和债务处置中的作用。

 推动债务重组。鼓励金融机构对生产经营正常、暂时资金周转困难的企业,依法规范开展债务重组,积极推广应收账款保理等贸易融资产品,妥善解决企业之间债务链条延长、债务回款滞后、回款比例降低等新的“三角债”问题。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资产管理公司、股权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机构合作,坚持依法合规,通过“债转股”等多种方式重组债务。对债务重组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债务重组收益、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等给予税收优惠。

 积极稳妥做好“僵尸企业”信贷退出,维护银行信贷资产安全。建立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金融征信体系。建立包括银行、证券、保险机构以及各类具有金融交易行为和为金融业服务的企事业机构在内的信息采集和综合统计体系,推进与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交换和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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