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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研究】李庚南:政府性融资担保如何助力“六稳”“六保”?
    信息来源:         编辑:管理员     发布日期:2020-09-18 文字大小:【】【】【】    
  

日前,中国银保监会等七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意在以名单制为抓手,强化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监管,督促其规范运作,真正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准公共定位,以弥补市场不足,缓解小微、“三农”等薄弱环节的融资困难。这既是融资担保行业发展的内在需要,也是促进“六稳”“六保”的大势所趋。

在疫情防控、国际国内产业链和供应链面临阻断的恶劣环境下,企业信用利差明显扩大,原有的信贷逻辑面临新的挑战,小微企业等经济发展薄弱环节在融资领域面临的“市场失灵”愈加突出,亟须政府“有形之手”的援助。

如何既体现政策性需求与导向,又遵循商业化、市场化原则,助力“六稳”“六保”,平滑经济面临的坎坷,政府性融资担保或是最佳的粘合剂、润滑剂。政府性融资担保行业运行的基本逻辑,就是发挥政府职能,解决“市场失灵”导致的众多小微企业等弱势群体融资难问题。

在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六稳”“六保”任务艰巨背景下,政府性融资担保在此非常时期要发挥应有的功能,需在体制机制上入手,内外发力。

首先,要更新财政理念,在政策性担保机构运营管理中逐渐“去财政化”,推动商业化运作。这是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功能的前提与基础。要按照新的监管格局,厘清监管职责,转换财政在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中的角色与方式,走出财政管担保的固有藩篱。在管理方式上,应抛弃只盈不亏的思维,给予政策性担保机构合理的代偿风险容忍度。要制定科学合理的融资担保资金问责机制,包括取消反担保机制,充分释放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积极性。关键是厘清财政与政策性担保机构的关系。

其实,今年以来,围绕疫情防控、复工复产和“六稳”“六保”,无论是中央政府还是地方政府,都有名目繁多的财政性专项扶持资金,包括各种风险补偿资金。据财政部门数据,包括2019年翘尾新增的减税降费6104亿元,上半年财政部门共计减税减费1.5万亿元;另有2万亿元直达资金,通过特殊转移支付机制直达市县基层、直接惠企利民,用于“六稳”“六保”。各级地方政府还结合自身财力出台了名目繁多的财政支持政策。

无论这些资金最终运用效果如何,对于财政而言,客观上都是一笔净支出或净漏损。如果将这些分散的资金整合在一起,以政府性融资担保的方式扶持小微企业发展,不仅能改变净漏损的财政支出方式,而且能通过融资担保的杠杆效应,撬动更多的信贷资源流向小微企业。在融资担保模式下,即使出现一定的担保代偿,较之纯粹的财政拨款、补贴,其功效不可同日而语!如果按照这种思维,那么财政部门对于适当提高政策性担保代偿风险容忍度尽可释怀了。

其次,要提升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的整体协同能力。通过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资本补充机制,推进省、市、县融资担保一体化,以及融资再担保与融资担保的协作一体化。可在此次名单确认的基础上,推动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开展股权投资、再担保业务合作,建立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风险代偿补偿机制,由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给予一定限额或比例的支持。同时,推动各商业银行总行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开展总对总合作,按照批量化、大数逻辑推进小微企业金融服务。

再次,要规范银担合作,重塑银担关系,实现风险合理分担。这是健康银担关系的基础,也是融资担保机构可持续发展的根基。除了以此次确认工作为契机规范融资担保机构自身的运作外,关键则在于提升市场对担保增信的需求、增强银行与担保合作的意愿,同时积极创新其他可替代增信工具。只有银行与担保合作意愿较强的情况下,风险合理分担才具有实践基础。一方面,要按照《通知》要求,强化对银担合作的监管引领与规范,通过将银行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合作情况纳入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体系,适当降低风险权重,提升银行开展业务的积极性;另一方面,更多地要依赖于市场的推动。通过鼓励有序竞争,提升银行帮助企业增信及寻求分散风险的需要。

最后,要夯实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的运作基础。要充分利用金融科技发展成果,推动信息共享体系建设,扩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信息资源共享面,当务之急是允许担保介入征信系统,以提高担保效率和风控的协同性。要建立担保机构流动性补充机制,允许其进入同业拆借市场。

必须清楚的是,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功能的发挥,除了要坚持准公共性和政策性原则外,还需坚持自己的市场定位,即增信功能。这意味着在融资市场中,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承担的始终是“助攻”角色,不得越位。

 

 

(作者系财经专栏作家、浙江钱塘江金融研修院特邀研究员、平安普惠金融研究院特邀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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