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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研究】我国台湾地区农业信用担保基金运作经验及启示
    信息来源:中国金融论坛工作论文 作者:陈徐 顾胥 韩鑫韬 刘孝         编辑: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6-01-15 文字大小:【】【】【】    
  

 背景
  从“三农”角度看。20世纪80年代前,我国台湾地区管理部门着力实施“农业扶持工业”政策,导致农业投资不足,农民收入增长乏力。1971-1984年,台湾地区农业年均增长率仅为2.0%,农业投资占比由8.3%下滑至3.8%;农户收入与非农户收入占比从1964年的96.59%下降至1984年的79.96%。
  从农村金融角度看。农渔民缺乏担保物,金融机构惜贷是困扰台湾地区农村发展的主要难题。1983年前,台湾地区仅有“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基金”1家政策性担保公司,尚无针对政策性农业贷款和面向农渔民的政策性担保公司,金融机构惜贷严重。1984年,占全台农业贷款1/3的“农渔会信用部”贷存比仅为62.2%,较1971年下滑17.3个百分点。
  从农业政策角度看。1969-1973年,台湾地区先后颁布《农业政策检讨纲要》、《加速农村建设方案》、《农业发展条例》等农业政策法规,由于缺乏相应的推广、宣传平台和金融配套改革措施,导致推行绩效不佳。
  基于此,台湾地区管理部门于1983年9月成立非盈利性质的农信保基金,主要宗旨包括:增强担保能力不足的农渔民的融资能力,改善经营和提高收益;促使金融机构积极推进农业贷款业务,发挥其融资功能;协助参加农业发展计划的农渔民筹措配合资金,提高农业政策推行绩效。

 运作模式及经验
  政府在基金运作中承担主导作用
  一是台湾地区管理部门是农信保基金主要出资者,出资份额一直保持在6成左右,并每年额外提供3亿元新台币支持其发展。二是台湾地区管理部门主导基金运营管理。农信保基金董事会中,台湾地区管理部门派驻7名董事,占12名董事的58.33%,且监事会成员分别由台湾地区“农业委员会”、“中央银行”和“财政部”委派。三是农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管。成立来先后由“财政部”和“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主管,2006年改由“农业委员会”主管,以更好辅导农业发展,推广农业政策绩效。
  

 充分发挥地方农(渔)会的支撑作用
  农(渔)会信用部是各地方农(渔)会向其会员提供贷款的农村金融机构,全台湾地区分支机构达302家。农信保基金借助信用部贴近农渔民的优势,主要对农(渔)会成员贷款提供担保支持,既解决担保中信息不对称难题,又推动农村信用担保业务快速发展。同时,充分发挥农(渔)会在农信保基金中的决策参谋作用。2013年,农(渔)会在农信保基金中的出资份额由1983的10%下降至1.4%,但在董事会中始终保持2个名额,仅次于台湾地区管理部门,确保农信保基金始终贴近农渔民需求。
 

 担保对象以农渔民为主,范围以政策性贷款为主
  承保对象涵盖农(渔)民个人、家庭和农(渔)业企业。担保的31个贷款项目中,除农(渔)会事业发展贷款外,其余30项18-60岁农(渔)民均可申请,且专门针对农(渔)民设计了青年农业创业贷款、农业天然灾害低利率贷款、农家消费贷款等10项贷款;担保项目包括政策性农业专项贷款和一般农业贷款2大类,其中政策性贷款担保项目共5类24项,占77.42%。
  

 担保基金运作机制科学、高效
  根据担保对象自身信用、担保物、经营和盈利状况等指标科学确定担保费率。个人、企业分别为每年0.35%-0.7%、0.7%-1.4%。如能提供担保物,则个人费率降低至0.1%-0.15%,企业费率降低至0.5%,企业费率较台湾地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平均费率低0.3个百分点。同时,对利率超过5%的贷款不予担保,促使金融机构发放低利率贷款。
  根据金融机构授信品质、贷款金额、申请人信用、经营和盈利状况等确定担保成数,明确单笔贷款限额,降低基金担保风险。其中,政策性农业贷款为6-9成,一般农业贷款为4-8成。如果借款人违约,农信保基金对银行提供的担保包括贷款本金、6个月的利息及法定诉讼费用等。
  实行“先贷后保”机制,加快贷款发放进度。农信保基金允许金融机构先行放贷,贷款发放10日内可向农信保基金追认担保。农信保基金不需要申请者提供反担保,而是由申请者贷款时通过金融机构向农信保基金申请担保,金融机构代为收取担保手续费。如贷款违约,金融机构对申请者的债权才转移至农信保基金。
  

 建立农信保基金与金融机构风险共担机制
  一方面,农信保基金要求金融机构严格执行贷前客户资料真实性审查,并将担保贷款购置的土地、房屋、渔船或机器设备作为担保物并设定为第一顺位抵押权。一旦贷款对象出现死亡、破产、延付利息等9类信用状况恶化情形时,应于知悉日2个月内报告。
  另一方面,建立严格的代位清偿标准。清偿时,要求金融机构确保借贷方已无财产可供强制执行等情形时,才由农信保基金按约定担保成数代位清偿。如金融机构出现隐瞒授信对象不良记录、未采取保全措施等9类情形,导致贷款无法收回或追索权丧失(见表2),农信保基金将不承担代位清偿责任。
  

 建立完善的农业政策推广和融资辅导体系
  农信保基金实行双重辅导制度。一方面,农信保基金内部建立专业的辅导与服务机制,定期举办辅导课程,为签约银行、农渔会成员提供培训与辅导。同时,农信保基金在各地区及各金融机构派驻展业服务专员,实时反映及解决各项问题。另一方面,作为公益性社会团体的农渔会承担重要的辅导作用,提供农业推广、供销经营、金融保险等产、供、销一条龙服务,在农民与金融机构、农民与市场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取得的成效
  增强农渔民融资能力,促进农渔产业快速发展
  1984-2013年,农信保基金累计承保贷款3066.64亿元新台币,占金融机构农渔民贷款总额的80.85%,其中面向农(渔)会信用部的担保笔数、金额均超过90%,政策性农业贷款超过95%。2013年,农渔民户均可支配收入较1984年增长1.25倍,台湾地区农渔业产值达5589.6亿元新台币,较1984年增长59.74%。
  

 分散农款机构风险,保障金融机构债权安全
  2013年末,农信保基金逾期贷款担保余额7.78亿元新台币,逾期率1.74%,较台湾地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逾期率低1.3个百分点。同时,有效分散了金融机构贷款风险,1984-2013年,累计代位清偿86.99亿元新台币。截至2013年末,农渔会信用部、土地银行不良贷款率分别由2001年的18.62%、7.37%下降至2013年的1.03%、0.27%。
  

 促进农渔产业转型升级
  截至2013年末,农信保基金已协助农渔业者取得经营、研发及转型升级所需融资分别达36.54、86.27亿元新台币。协助65家进驻相关农业科技园区的企业获得融资近16.75亿元新台币。台湾地区渔业尤其是远洋渔业取得较快发展,到2005年已占农业总产值的1/3,较1995年提升9个百分点。
相关启示
  一是针对大陆农业担保公司主要面向农业企业提供担保的现状,建议组建全国政策性农业信用担保基金,主要面向农户个人(或家庭)生产、创业以及政策性贷款提供信用担保,由中央财政和涉农金融机构共同出资。
  二是建立科学合理的农业信用担保基金运作模式,以信用担保为主,并确保风险与成本相匹配,根据担保对象风险状况、贷款项目、经营盈利情况及担保物价值确定担保成数和担保费率,降低担保门槛和担保成本。
  三是建立担保基金与银行的风险共担机制和严格的代位清偿机制,担保基金只对贷款实行部分担保,降低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确保担保机构可持续发展。
  四是建立农户融资辅导体系,在乡(镇)、村设专职融资辅导专员,提供融资辅导,并发挥各地区农业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为农户提供农业推广、供销经营、金融保险等服务。【来源:中国金融论坛工作论文 作者:陈徐 顾胥 韩鑫韬 刘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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